单位参保职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6.5%。
灵活就业人员按9%缴纳“统账结合”医疗保险费或6.5%缴纳“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
按6.5%费率缴纳“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1.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一类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二类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
3、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4、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注:居民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中农村户籍的成年居民在一类缴费标准和二类缴费标准中自愿选择,享受相应类别待遇。
1.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规定为:男30周年(即360个月),女25周年(即300个月),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际运行年限
注:参保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其2000年7月以前的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工作年限(包括下乡知识青年的下乡劳动时间,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在2000年7月前的连续工龄等)。灵活就业人员2000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